2020年5月27日 星期三

你簽的本票有效嗎?

你簽的本票有效嗎?



本票,是債權人追債覺得「很好用」的工具
對債權人來說,本票透過透過司法處理在追債上「很好用」,在於債權人手中持有欠款人開立的本票後,只要經過法院裁定即可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

暫時不會修訂【票據法】
由於多數人還是覺得很好用,2018年行政院日前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時,司法院、法務部與經濟部等機關代表持保留態度,認為民間使用本票非常廣泛,若只因防止暴力討債勒索當事人而修法的正當性不足,因此決定不修法。因司法院等機關代表提出不同意見,因此金管會近期不會再推動票據法的修法,暫時不會修訂【票據法】

發票人,在填寫本票時,要注意自身的權益,避免債留滿身;
債權人,在收取本票時,要注意發票人填寫資訊是否符合需求,避免討不到債。

圖片來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寫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根據票據法第3條]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最常見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時,會被要求簽立本票(特別是跟地下錢莊借錢時),其他諸如買房子、租車子,找工作時,都有可能被要求簽本票。
另外還有一種特別的情形是在沒有任何金錢往來情形下遭逼迫簽下本票。


三、本票取得方式
本票模本,在文具店就能買到,十分容易取得。


四、有效的本票要記載哪些事項?註1
最重要的應註明事項,如上圖的紅圈圈部分(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 『本票』字樣
2. 無條件擔任支付 (不能刪除,如刪除本票就無效囉)
3. 一定金額 (使用非數字的文字填寫, 不能改寫或塗改,否則將導致本票無效) 註2
4. 發票人要簽名 (發票人需年滿20歲或同意被代理, 可用蓋章替代, 建議註明身分, 可加手印) 註3
5. 發票到期日 (注意是填寫, 上圖內下方的日期欄位, 並非上方的到期日欄位)

建議發票人填寫上方的到期日期,填入適合自己能力償還債務的時間,避免由債權人填寫,導致時限內償還不了債金,債權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陷入財產被強制處分而更不容易償還債務的窘境。 
另外,簽發本票時,最好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這樣就不用擔心其他的第三人拿這張本票來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了。
又如在本票上多寫一些字語,如只做保證、交屋、證明用等,會被當作沒有寫喔。

註1: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註2:我國實務判例認為,金額部分需以文字記載,如僅記載數字者,票據無效。金額文字: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拾、佰、仟、萬。
註3:如果開立本票者為滿20歲之自然人,由其自行簽名,即於本票上「發票人」後,由對方親自書寫其姓名,建議請對方簽與身分證相符的真實姓名,並註記身分證號碼及地址為宜,這樣拿本票去行使權利時更容易確認發票人身分。


五、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權利?
方式
1. 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
2. 如果發票人不付錢,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都有書狀範例可參考),再拿著本票裁定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亦有書狀範例可參考)發票人的財產,就可以拿到錢了。
3.發票人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等到發票人有財產時再來強制執行。
註:本票裁定與債權憑證是執行名義,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他人財產的依據。

注意
1. 本票跟核發的債權憑證有三年的行使時間限制
本票從到期日(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不拿去跟發票人要錢,發票人可說時間超過了不要付錢,所以有本票最好早一點用,確保可以拿得到錢。
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行使時間限制與本票一樣,所以快要屆滿三年時要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那麼就可以重新計算三年時間

2.拿到本票裁定後,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
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不論有無財產都要去聲請,如無財產,法院查明後會發債權憑證)。如果你沒有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就當作從未行使本票,仍是從到期日(如沒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的時效。


六、如何處理本票問題?
面臨本票問題,在法律上通常有三種處理方式如下:

方式

事由

使用時機

1.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被逼迫簽本票、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等

從事由發生開始即可

2.抗告(不服本票裁定)

本票上沒有記載法律規定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收到本票裁定10天內

3.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有人拿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制行時)

如本票係他人偽造或變造、已還錢但未收回本票、超過三年時間等

必須要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的案例說明如下,供參

案1:
A向B借錢15萬元,B向A催討,A無力還款,B遂要求A簽立,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起,票期為每月10日,面額各為1萬元的本票30張,後來A陸續清償了15萬元,但B卻沒有將A簽立的30張本票歸還。
如A已經還錢,B卻不退還本票,A在還錢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30張本票債權因A已還錢而不存在。亦可等到B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已經還錢了。
如A尚未還錢,可就超過15萬元以上的15張本票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並B未交付借款,因實際上沒有超過15萬元以上的借款發生,故本票債權不存在。


案2:
C與D認識不久,D看C個性軟弱好欺負,便夥同數名友人要求C拿錢出來花用,C表示沒有錢,D與數名友人即強逼C簽面額10萬元的本票1張,才放C離開。
C與D之間並無任何金錢往來,完全是遭到逼迫才簽立本票的,所以C於簽立本票後就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遭到脅迫才簽立(但要在遭到脅迫後一年內主張),以及主張本票的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也就是簽立本票的原因並不存在。


案3:
F要求E簽一張沒填到期日的5萬元本票當作分手費 ,10年後F拿本票要向E要錢。
E係自願簽下本票,且本票是有原因才簽立,不能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但F超過三年才向E要錢,E可以主張已經超過本票三年行使期間,本票權利已經消滅,拒絕付錢。(因沒有填寫到期日,三年期間從發票日開始計算,如果發票日都沒寫,就不是一張有效票了)
當F持本票裁定要強制執行E的財產時,E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本票已經超過三年的行使時間,本票權利已經消滅。另外,E得向法院提出擔保(提出一定金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否則異議之訴勝訴後發現已遭強制執行,F錢都領走了,還要另外提起訴訟請求F返還,更加麻煩。


小叮嚀
若手上有拿到別人已經簽發的本票,但本票上有些事項沒有寫,建議不要隨意寫上或塗改「金額」或「發票日期」,更不要任意「增加」發票人(如本票上的發票人是王小明、故意在後面加上王大明),這些偽造、變造的本票,都是無效票,是無法行使票據權利的,且因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有刑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追訴二十年,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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